去年7月底上環爆發激烈示威衝突,一對夫婦連同一名16歲女學生涉嫌參與暴動,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裁定暴動罪不成立。律政司質疑原審法官郭啟安錯誤地認為暴動罪被告須身處案發現場,並且「集結在一起」才足以構成定罪,導致律政司日後難以起訴有「共同犯罪目的但身在異處的同謀」,因此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,以釐清以上法律觀點,惟結果將不會影響3人的無罪裁決。
律政司發言人表示,司法部已於本年9月15日根據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81D條,將案件的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,轉交並不影響本案中的無罪裁定。據了解,律政司指普通法中的「共同犯罪」元素適用於非身處案發現場的共犯,即儘管被告並非身處案發現場,由於他是有組織罪行的一分子,故他不能被排除有份參與犯罪,而有關原則亦適用於「非法集結罪」和「暴動罪」。
律政司認為,近期危害公共秩序的案件地點均具高流動性。若法官裁定被告須身處現場和「集結在一起」才會被定罪,將會收窄檢控範圍,例如負責把風的人,接應車手,或武器提供者,以至在遠處挖磚及收集物資的人等,將會是範圍以外。律政司指出,由於短期內牽涉公眾秩序的審訊繁多,相關重要法律觀點牽連甚廣,故要求上訴庭提供意見。
至於原審法官7月底裁定3名被告罪脫在判辭中解釋,控方未能證明湯氏夫婦曾身處德輔道西的暴動「主戰場」,他們在奇靈里的後巷被警員拘捕,但控方要求法庭憑環境證據作出定罪推論,要求法庭裁定他們與身處德輔道西親身參與暴動的示威者有「共同犯罪計劃」。 惟原審法官裁定「共同犯罪」元素並不適用於《公安條例》中的「非法集結」與「暴動」罪。
獲區院法官郭啟安裁定罪名不成立的3名被告,分別是38歲湯偉雄及41歲杜依蘭兩夫婦,以及現年17歲的中五女生李宛叡。